业主家反水,物业到底该不该负责?
案例一
1-3楼被淹,楼上24户业主共同赔偿!(物业无责)
——因管道堵塞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
● 基本案情
2019 年 11 月,郭某对 302 号房屋进行装修。2021 年 10 月,郭某家中返水,家具、地板全部被污水浸泡,污水还流入 2 楼魏某和 1 楼罗某家中。维修人员疏通下水管道后,发现返水系全楼共用的下水管道被水泥块堵塞所致。随后,2 楼魏某和 1 楼罗某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起诉郭某,经法院调解,郭某支付了赔偿款。
2022 年 12 月,郭某将物业公司和楼上 26 户业主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房屋损失、下水管道维修费及赔偿魏某和罗某的经济损失,合计 30,394 元。
● 法院判决
法院认为,物业已尽到管理、维护的责任,且在事发后积极协助处理,避免了原告的财产受到更大的损失,因此物业不需承担责任。案涉下水管道堵塞位置系共用部位,堵塞原因系水泥块淤积所致,应与某些住户的不当装修行为存在因果关系。鉴于无法确认水泥块的直接来源,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,在无免责事由的情形下,应由堵塞之前进行过装修的24户业主及原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,堵塞之前未进行过装修的2户业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
● 典型意义
此案例中,物业之所以免责,关键在于其充分履行了管理、维护责任,并在事件发生后积极作为,防止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。这表明,依据《物业管理条例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,物业虽负有对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、养护、管理和维护义务,但并非要对所有因共用部位或设施导致的损害都承担责任。只要物业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维修、养护义务,且损害并非由其过错或疏忽造成,即可免责。
案例二
共用下水道反水造成损失,物业被判担责(物业有责)
—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
● 基本案情
业主张某某天发现家中客厅、卧室、厨房、卫生间均涌满污水,厨房菜盆排水口不断向外冒污水,致使房屋内积水严重,家具、木地板等屋内物品被污水浸泡,损失巨大。物业随后联系专业管道疏通人员上门疏通,确定返水原因是小区共用管道堵塞。张某与物业就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后,将物业诉至法院。
● 法院判决
案经送达后,双方就张某某家的实际损失向法院申请了专业机构鉴定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张某某作为小区业主,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物业服务者,双方签订了《物业服务合同》,该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合法有效。该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共用部位负有维护和管理的职责,现因共用下水道反水导致张某某室内财产的损失,属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护职责所致,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。
同时,该案中因张某某本身也未尽到注意义务,导致其损失进一步扩大,张某某自身也有一定过错,应当承担次要责任。
● 典型意义
对小区的共用部位进行维护和管理的义务一般会明确约定在《物业服务合同》中,业主在受到损失后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向物业公司主张赔偿。物业公司如果主张其管理行为没有过错、承担的损失责任应当减轻的、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,应当从损害的情况、因果关系、过错承担三个方面主张权利,并应与业主友好协商,解决矛盾,努力创建和谐小区环境。
作为与房屋有最亲密关系的业主,当发现物业公司对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义务不符合规定的,应当及时向物业公司进行反馈,防微杜渐,避免损失的发生;同时业主也要尽到注意义务,当发现房屋问题时,更应及时止损,降低损失,并与物业公司友好协商,降低解决纠纷的成本。
总结
在业主家反水的情况下,物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取决于多个因素,包括物业的履行情况、损害发生的原因、责任归属等。如果物业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维修、养护义务,且损害的发生并非由于物业的过错或疏忽,那么物业可以免责。相反,如果物业存在过错或疏忽,导致业主家反水等损害的发生,那么物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